(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饶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车河管理区顺河大队余冲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朱业茂,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居委会。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车河管理区车河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饶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饶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