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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仁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郭仁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告郭仁钦,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仁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慧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