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张敬简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大冶市张敬简铁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7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某乙大冶市张敬简铁矿。法定代表人:罗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大冶市张敬简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陈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