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