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催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车世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催字第70号申请人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世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雪梅。申请人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信银行绍兴分行账务中心、出票人为绍兴越兰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嘉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号码为3020005322797807、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敏 敏审判员 刘宏华代理审判员何鲁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瑶 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催字第70号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信银行绍兴分行账务中心、出票人为绍兴越兰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嘉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号码为3020005322797807、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绍越催字第7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刘宏华电话:0575-885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