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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3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利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罗沧海,行长。被执行人:张利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05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利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利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以及截止到2012年1月11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2579.95元,支付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利华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珠香法执字第3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培审判员黄超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