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荣宽与荣茂密、栗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宽,荣茂密,栗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宽。被执行人荣茂密。被执行人栗文海。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荣茂密、栗文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及收入5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