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满意与李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满意,李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63-3号申请执行人谢满意。被执行人李长水。谢满意与李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谢满意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长水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长水拥有本市XXXXXXXXXXXXXXXX房屋两间,房权证号为未央区字第XXXXXXXXXXXXXX**。现被执行人李长水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长水拥有本市XXXXXXXXXXXXXXXXXXX,房权证号为未央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