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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3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潍坊金宝酿酒厂与方志昌、方燕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宝酿酒厂,方志昌,方燕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393-2号原告潍坊金宝酿酒厂。负责人牛强,厂长。被告方志昌。被告方燕璇。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139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案应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两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慧霞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