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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元凤与被告津市市星辰环保建材厂、刘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凤,津市市星辰环保建材厂,刘宗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黄元凤。被告津市市星辰环保建材厂,住所地,津市市襄阳路12号。负责人刘宗平,该厂厂长。被告刘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凤与被告津市市星辰环保建材厂、刘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两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元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黄元凤负担。审判员  田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