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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越强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越强,孙文学,秦海金,李强,郑明祥,牛艳丽,张小民,司万超,琚文重,孙晓慧,秦卫军,王爱军,申宪生,宋雪梅,张昌虎,葛爱民,马媛媛,方向阳,刘光艺,孙凯,许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越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文学,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海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明祥,男,汉族。被执行人牛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小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司万超,男,汉族。被执行人琚文重,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晓慧,女,汉族。被执行人秦卫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申宪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宋雪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昌虎,男,汉族。被执行人葛爱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媛媛,女,汉族。被执行人方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光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文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3号公证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文斌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文斌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