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振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振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8166号原告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志松、张映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约,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10日,被告结欠其货款60680元,由被告亲笔签名确认的结欠款凭证一份为据,后被告付款9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5168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16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以此证明原告的工商登记情况;2.被告的身份信息,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欠款凭证,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认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一般书面证据的形式要求,内容具体明确,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具备了有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货架,2007年9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0680元,后被告陆续付款9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5168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口头约定设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16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立即支付,应予支持。起诉后,被告未能即时支付,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俊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516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清萍人民陪审员 吴荣新人民陪审员 陈天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