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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双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龙,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敖志义,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29-1号申请执行人双龙,等三十三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敖志义。被执行人孟庆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