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3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吴婉丽,女,1988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88********,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号*栋***室。被执行人钟丽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靖安路一巷**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婉丽与被执行人钟丽强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海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钟丽强将桂EL00**号小汽车返还给吴婉丽,并协助吴婉丽办理该车转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已接收桂EL00**号小汽车,本院已向北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2013)海执字第338-2号执行协助通知书,将桂EL00**号小汽车转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婉丽的名下,并经吴婉丽确认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铭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