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立花、戴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立花;戴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322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41282356-4。 法定代表人符兰滨,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艳,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戴立花,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0921444X 被告戴金,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村。身份证号码22324551229293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戴立花、戴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联保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26日至2009年1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准确住址等特征情况,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亦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