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傅桂芹、与牛庆卫、、牛洪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桂芹,牛庆卫,牛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傅桂芹。被执行人:牛庆卫。被执行人:牛洪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牛庆卫、牛洪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洪臣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牛洪臣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工程款50000元(提取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