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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凡要、韦勤锡、韦忠意、韦建兵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凡要,韦勤锡,韦忠意,韦建兵,吴国政,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36-4号申请执行人刘凡要。申请执行人韦勤锡。申请执行人韦忠意。申请执行人韦建兵。被执行人吴国政。被执行人袁娜。申请执行人刘凡要、韦勤锡、韦忠意、韦建兵与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2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共计2162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9日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国政、袁娜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河池市新建西路可高启航嘉园2-1301号房产一套(尚未登记入户,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面积143.52平方米)和桂MYN6**号雅阁小轿车一辆(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共作价20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本案部分债务;此外,被执行人吴国政再给付2万元(由其石场承包人垫支,已付)(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16255元,适当逾期利息577元,本案执行费316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逾期给付利息的追偿。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