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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0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伙同彭某(分案处理)在慈溪市××××室被告人王某的暂住房内,预谋共同对夜间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准备了钢管、剑及自制纸质面具作为作案工具,对抢劫过程进行分工和多次演练。同月27日凌晨,三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行至横河镇福达轴承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彭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李某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李某均系预备犯,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周××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钢管1根、剑1把、广告纸3张、鞋带1捆,均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作案工具钢管一根、剑一把、广告纸三张、鞋带一捆,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