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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雪与侯法梅、冷文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侯法梅,冷文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曹雪。被告侯法梅,临朐县沂山镇侯家庄子村。被告冷文凉,临朐县辛寨镇郭沟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诉被告侯法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曹雪负担。审判长  张名德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