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沈强与张胜利、曹琳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张胜利,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沈强,男。被执行人张胜利,男。被执行人曹琳,女。申请执行人沈强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9193元,承担诉讼费50元,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琳存款依法予以扣划,申请人领回了全部案款919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西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