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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沈强与张胜利、曹琳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张胜利,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沈强,男。被执行人张胜利,男。被执行人曹琳,女。申请执行人沈强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9193元,承担诉讼费50元,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胜利、曹琳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琳存款依法予以扣划,申请人领回了全部案款919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西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