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德与周小军、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周小军,刘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98号原告李德,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小军,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军,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与被告周小军、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于2013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周小军、刘小军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负担。审判员 杨元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楚 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