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薛某A与余某某薛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A,余某某,薛某B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薛某A,女,生于1957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薛某B,女,生于1982年7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薛某A诉被告余某某、薛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某、薛某B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A诉称,被告余某某、薛某B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中间人薛麦琴,与我签订借款合同,从我这借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并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用期两个月,但借款到期限时,问二被告人要钱,二被告说再用段时间,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无奈具状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我偿还借款人民币共计五十万(50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2012年6月28日的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当日二被告借走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事实;被告余某某、薛某B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与第二被告薛某B进行了谈话,第二被告薛某B承认从原告薛某A处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分的事实,并承认与第一被告余某某系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中间人薛麦琴,从原告薛某A处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约定用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东晨温泉公寓小区5号楼东单元12层B1室的房屋做为抵押,后原告薛某A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但二被告借故推脱不还。原告薛某A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薛某A陈述及借条与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余某某、薛某B欠原告薛某A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薛某A要求被告余某某、薛某B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余某某、薛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A人民币五十万(500000)元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余某某、薛某B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