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程文青与胡雨来、楼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青,胡雨来,楼剑,程明伟,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程明伟、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行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程文青。委托代理人:胡红星。被告:胡雨来。被告:楼剑。委托代理人:陶海英、唐月梅。被告:程明伟。被告: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绸。被告程明伟、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建航。被告:江苏新行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波涛。委托代理人:夏滨。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文青与被告胡雨来、楼剑、程明伟、江苏达优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行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永康市公安局已对被告胡雨来、程明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文青的起诉。审 判 长 丁克平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