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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凤军、刘海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军,刘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254号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凤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刘海春,男,汉族,农民,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凤军、刘海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胜  录审判员 赵  桂  生审判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忠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