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8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林、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自动履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林,周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88-13号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潘X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X元,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李X林,男。被执行人周X文,男。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X林、周X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X林、周X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99.94元、利息21480.84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7日,以后依法另计)及支付本案受理费47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X文于2013年11月20日自动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X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