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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69号原告:郭某。被告:崔某甲。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有一女崔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使夫妻矛盾逐渐恶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了解才结婚的,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恩爱,夫妻间生活和睦,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也从未不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上班离家远,被告还骑车去接原告下班,双方并不是没有感情,只是缺少沟通而已。且双方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全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崔某乙。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于2013年8月10日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户口所在村组进行了拆迁安置改造,目前双方都在外租房居住。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相识后,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分居时间也未满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况且孩子正需要大人的关心和爱护,原、被告二人不能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致孩子的前程而不顾,望原、被告多加深沟通,增进了解,消除矛盾,以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