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霞丽与董安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霞丽;董安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124号原告王霞丽。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被告董安平。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丽与被告董安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丽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