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王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宝瑞。法定代表人于银海,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宝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号1号楼2-B2-2202号的房产壹处(预售许可证:临房预售字第XXX号)和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观天下花园11号楼3-3-301号的房产壹处以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观天下花园11号楼129号的房产壹处(预售许可证:临房预售字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宝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号1号楼2-B2-2202号的房产壹处(预售许可证:临房预售字第XX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宝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观天下花园11号楼3-3-301号的房产壹处。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宝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观天下花园11号楼129号的房产壹处(预售许可证:临房预售字第XXX号)。四、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贰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