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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邵国振与郑庆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振,郑庆涛,韦中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邵国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庆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中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邵国振与郑庆涛、韦中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债权数额102300元,剩余债权数额1023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庆涛、韦中营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