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2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水利部知青楼,组织机构代码776369729。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铁梅,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刘铁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鹏、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著作权人都梁创作并授权的作品小说《狼烟北平》(440千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原告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原告发现(并已公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腾讯网站(3g.qq.com)soso小说栏目上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于2010年12月27日以诉讼(和解)的方式制止过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告不仅没有吸取前车之鉴,反而再次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变本加厉地对著名作家都梁的全部作品进行规模侵权,具有极其明显的主观恶意,对知名作品重复侵权且社会影响恶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手机soso提供的是一种手机搜索引擎服务,被告并不是涉案作品的提供者;2、涉案作品内容完全来源于被链接网站,被告没有存储涉案作品的内容,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3、被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构成侵权的情形,并不具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并且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及时断开了涉案作品的相关链接,被告的行为应当免责。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发放了第0001702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为:“申请者杨湛(别名:都梁国籍: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5年8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6年4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申请者以作者的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文字作品《狼烟北平》,在2006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中显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为都梁,字数为432千字,定价为每本人民币30元。原告提交了(200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3628号《公证书》,证明截至2009年8月18日,文字作品《狼烟北平》在“新浪读书”网站上的点击数已经超过了200万次。原告提交了《授权书》一份,在落款的著作权人一栏处有“杨湛”的签名,时间为2009年9月2日,内容为著作权人授权原告独家享有以下权利:1、全权处理与著作权人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等)著作权有关的全部事务;2、在全球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全部作品(中文简体、繁体和外国语言文字)的数字出版发行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对作品进行表演或演绎制作成听书产品并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权利),对上述权利享有再许可权;3、以原告的名义,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对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权利,且该授权书具有溯及力(即原告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对本授权书签发之日前的任何侵犯著作权行为主张相应权利)。2012年5月4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康余使用自备的手机上网登录相关网站,并在相关网站中搜索、在线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根据(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该次公证的地点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该处工作人员对周康余自备的手机设备(白色16G的iPhone,型号:MD239CH)进行清洁性检查并查看该手机操作系统的网络设置情况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周康余使用上述手机操作并还原出厂设置,上网登录“3g.qq.com”,在相关网站中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1、……;3、在上述百度新闻网站页面的网址空白栏内输入“3g.gg.com”,之后,点击“前往”按钮后,显示“手机腾讯网”网站首页页面内容。在该页面顶部的“soso”空白栏内输入关键词“都梁”,点击“前往”,显示“搜搜网页”结果页面内容;4、在上述“搜搜网页”结果页面中点击标题“都梁-搜搜小说”,显示“SOSO小说”结果页面内容,共搜索到“都梁”22个搜索结果;……8、在上述“第4步骤”所显示的“SOSO小说”结果页面中点击标题“狼烟北平(《亮剑》《血色浪漫》作者都梁小说-都梁【历史】”,显示“狼烟北平(《亮剑》《血色浪漫》作者都梁小说)狼烟北平txt全集在”的具体文字页面内容进行浏览查看。在狼烟北平简介及目录页面中随机查看了“狼烟北平txt第九章”、“狼烟北平txt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狼烟北平txt第二十六章”及“狼烟北平txt尾声(大结局)”章节的具体内容;……。公证人员同时使用公证处的摄像设备对周康余使用其手机设备进行操作上网、搜索并在线浏览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保存了“00055”、“00056”和“00057”三个格式为MTS的视频文件,记录了整个公证过程,其中视频文件“00056”记录了(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中与本案相关的操作步骤。视频文件“00056”的内容显示,(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中的第8个步骤中的“SOSO小说”结果页面的第四个搜索结果的标题为“狼烟北平(《亮剑》《血色浪漫》作者都梁小说-都梁【历史】”,该标题下方标有网址“zhaishu.com-共3个来源站”。点击上述搜索结果“狼烟北平(《亮剑》《血色浪漫》作者都梁小说-都梁【历史】”,进入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简介页面,该页面的来源一栏标明“zhaishu.com-共3个来源站”。点击该页面的“开始阅读”按钮,进入标题为“狼烟北平(《亮剑》《血色浪漫》作者都梁小说)狼烟北平txt全集在”的页面,该页面的内容为第一章的内容,然后依次查看了“狼烟北平txt第九章”、“狼烟北平txt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狼烟北平txt第二十六章”及“狼烟北平txt尾声(大结局)”章节的具体内容。经比对,上述章节内的具体内容与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相应章节的内容相同。经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康余在上述操作过程中,网页地址栏处显示的地址均为“b2.wap.soso.com/…”,但周康余均未查看涉案网页的地址栏内的具体完整的网址。2010年12月27日,原告曾以被告在其www.qq.com及3g.qq.com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亮剑》、《血色浪漫》、《荣宝斋》为由,起诉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7-91号,双方在该系列案中达成和解,原告遂撤回了该系列案的起诉。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2013)深盐证字第241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鹏通过“3g.qq.com”网站进入“腾讯SOSO”网站后,搜索关键词“都梁”,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查看相关搜索结果的过程,依次点击标题为“亮剑-都梁[历史]”、“血色浪漫-都梁[言情]”、“比《阳光灿烂的日子》更残酷的青春血色浪漫-都梁[其他]”、“荣宝斋-都梁[历史]”、“狼烟北平-都梁[历史]”的链接,分别点击“开始阅读”后,查看上述网页的具体完整的网址,并在相应的结果页面点击来源栏的网址进入源网页进行查看。以其中点击标题为“亮剑-都梁[历史]”、“狼烟北平-都梁[历史]”的链接为例,点击链接后进入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简介页面,该页面来源一栏显示“hongxiu.com”,点击“开始阅读”,进入了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阅读页面,在该页面的地址栏复制具体完整的网址,并粘贴到手机的备忘录里,查看该网址,该网址为“http://b.wap.soso.com/…&biz=3g_info&url=http%3A%2F%2Fnovel.hongxiu.com%2Fa%2F32596%2F297316.shtml”,在该页面底端点击来源一栏的“novel.hongxiu.com”的链接,进入名为“狼烟北平一(1)-狼烟北平-历史小说-红袖添香”的网页,网址显示为“novel.hongxiu.com/a…”,该网页的文字内容部分与网址为“http://b.wap.soso.com/…&biz=3g_info&url=http%3A%2F%2Fnovel.hongxiu.com%2Fa%2F32596%2F297316.shtml”的页面内容相同,点击其余链接的操作过程与上述过程一致。被告提交该证据以证明被告手机SOSO提供手机搜索引擎服务,其并非涉案作品的提供者,被告所诉称的涉案作品全部来源于被链接网站,被告没有存储涉案作品的内容,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和应知的过错。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做公证取证时用的是3G无线上网,被告取证时用的是WIFI,而且原告公证取证时,整个操作始终是在被告的网站上进行的;2、(2013)深盐证字第24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维安操作iPhone4S手机通过“腾讯SOSO”网站搜索关键词“都梁”及查看搜索结果的过程,以证明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及时断开了涉案链接。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想要证明的内容。原告还提交了人民币600元的复印费发票,以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系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版权页、(200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3628号《公证书》、《授权书》、(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7-91号案件材料、复印费发票、(2013)深盐证字第2419、2447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版权页的信息,本院认定杨湛(别名都梁),是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著作权人。被告虽然对原告提交的《授权书》中签名“杨湛”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申请对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本院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授权书》的内容,原告经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作者杨湛授权,获得了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主张被告直接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在线阅读,其主要理由是(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83号《公证书》点击进入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简介页面以及阅读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过程中,网页地址栏处显示的地址均为“b2.wap.soso.com/…”。对此,被告解释称,被告提供的是一种网页转码技术,即为手机将电脑端网页转换成适于手机浏览的网页格式,网页的地址栏会嵌套被转换格式的源网页地址,并提交了(2013)深盐证字第241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从(2013)深盐证字第2419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来看,“http://b.wap.soso.com/…”网页上提供的内容与源网页上的文字部分的内容相同,在“http://b.wap.soso.com/…”网址中嵌套被转换格式的源网页地址,而且源网页地址能够正常打开,鉴于原告在公证取证未对涉案网页的具体完整网址进行查看,亦未对是否存在“zhaishu.com”网站上提供了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在线阅读的事实进行举证,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网页的内容系在被告网站上,故对原告关于被告直接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狼烟北平》的在线阅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中,本院认定被告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以及转码服务。被告并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被告提供的搜索、链接以及转码服务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根据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及转码的对象侵权进行判断。本案中,首先,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断开与涉案网页的链接;其次,转码系由程序实时完成,被告对被转换的网页并不进行编辑、整理或修改,被告亦不可能对所有网页是否还有侵权内容进行审查,因此,被告提供搜索、链接以及转码服务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对象侵权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