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陆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秋燕,谭姣玉,黄观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935号申请执行人陆秋燕,女,壮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姣玉,女,毛南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观景,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观景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陆秋燕、谭姣玉偿还借款4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观景主动偿还了10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外,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