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苏学武与蒋琪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武,蒋琪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苏学武,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连发,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华安县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琪璋(又名蒋其章),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苏学武与被告蒋琪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学武撤回对被告蒋琪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元,由原告苏学武负担。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