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季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034号罪犯季锋,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通中刑一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2243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30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季锋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季锋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季锋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