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蔡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寇翼、张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双流县人民检察院院以双检刑变诉(2013)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敏、李汶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寇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8日、9日,被告人蔡某某以销售为目的,从成都五块石市场购进一批卷烟,存放于双流县新兴镇老油坊村一房屋内。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车牌号为川AL0K**长安面包转运该批卷烟时,被双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双流县新兴镇小桥村6组查获,当场查获玉溪、云烟、黄鹤楼、娇子、中华共2609条。经检测,该批香烟均属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4998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蔡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双流县烟草专卖局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双流县烟草专卖局扣押物品清单,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对涉案卷烟的检验报告,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双流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扣押烟草物品清单,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查扣在案的涉案卷烟,依法予以没收(数量以双流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物品清单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边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