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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创秀与郎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创秀,郎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19号原告:刘创秀,私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小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创秀为与被告郎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创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创秀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