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单桂兰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桂兰,吉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中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桂兰,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委托代理人宋智萃。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单桂兰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53号行政判决(原告单桂兰,案号补正为昌行初字第69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宋智萃、郑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诉讼证据审查认定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53号行政判决(原告单桂兰,案号补正为昌行初字第69号);二、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寅审判员 钱 岩审判员 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雨桐(本件共2页,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