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三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泰砌块砖厂与被告饶家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泰砌块砖厂,饶家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592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泰砌块砖厂法定代表人高金玲被告饶家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泰砌块砖厂与被告饶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泰砌块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