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执字第1369号-2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张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祺,陆显欢,陆顺强,李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字第1369号-2申请执行人刘张祺,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显欢,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陆顺强,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芳,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关于刘张祺申请执行陆显欢、陆顺强、李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陆显欢、陆顺强、李红芳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张祺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312元,保全费3151.9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陆显欢、陆顺强、李红芳财产及住所地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但暂无结果。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佛城法执字第1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育 生审判员 邱 建 聪审判员 侯 文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