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沽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12-23
案件名称
孙占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占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沽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占云,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沽源县。2013年11月7日因本案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因本案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占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毓胜、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6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孙占云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沽源县公安局十字路口处时,被沽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孙占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占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沽源县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沽源县公安局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占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认罪,可对被告人孙占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占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亚娟判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