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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肖玉亮与林小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肖某。被告:林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某、被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媒人介绍按民间仪式结婚,婚后于1986年1月15日生育儿子肖云广,1990年8月3日生育女儿肖云帆,现都已成年。原、被告一直以来感情不和,但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多少年来,貌合神离,时常吵架,更加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可原告怕影响孩子的学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没有同意离婚。可是,双方感情裂痕太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多年,如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不离婚,拖延下去,毫无意义。同时为双方身心健康及给子女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答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认识、结婚及子女生育情况无异议。结婚后夫妻感情好,当时孩子小,原告因犯罪进了监狱,但被告仍然对原告很好,原告跟别人打架,都是被告出面赔钱,把事情处理掉。原告在外与其人女子有不正常关系,2011年,原告在外做生意每次回来都殴打被告,双方是从2012年5月份才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不好的原因在于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84年间经媒人介绍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1986年1月15日生育儿子肖云广,1990年8月3日生育女儿肖云帆。双方于1995年7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卡,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其他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林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二个子女,夫妻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各自查找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