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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四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张树清确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方,张树清,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四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方,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清,男,193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芳,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方方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方方及委托代理人赵平,被上诉人张树清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西社区居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树清系铁西社区居委会曹庄居民组居民。在上世纪70年代初,张树清通过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取得宅基地一处。1984年,张树清夫妇在该处宅基地上建堂屋瓦房四间、西屋两间,1988年11月25日,张树清办理了房产证。1994年,张树清夫妇将旧房拆除,重新建造堂屋平房四间、西屋四间(含大门一间)。2002年2月1日,李方方与张树清儿子张新立结婚,二人结婚后与张树清夫妇共同生活在一起。2004年秋天,张树清夫妇与李方方夫妇分家。庭审中,张树清述称分家时只对生活用品进行了分割,房屋未析产分割。李方方辩称分家时房屋也进行了分割,但未举出证据证明。2007年春,张树清夫妇和李方方夫妇共同出资,将堂屋东边三间平房改造为三间楼房。2011年初,曹庄进行城中村改造,双方的房屋属于搬迁范围。2011年5月9日,铁西社区居委会与李方方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李方方未征得张树清夫妇同意,将双方所居住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之后,张树清向铁西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铁西社区居委会未给张树清答复意见。2011年9月21日,李方方与张树清儿子张新立协议离婚。原审法院认为,李方方和铁西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张树清夫妇和李方方夫妇共同所有。在李方方与铁西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李方方已与张树清夫妇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李方方未征得张树清夫妇的同意或授权,与铁西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属于张树清夫妇的房屋部分一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处分,侵犯了张树清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且协议签订后,张树清及时向铁西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证明张树清对该协议不予追认。因此李方方和铁西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张树清夫妇房屋的部分内容无效。因李方方将双方所共有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应依法确认李方方与铁西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全部无效。因此,张树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方方的答辩理由与查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李方方和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方方和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各负担50元。李方方上诉称,原判已认定2004年秋天,其与张树清夫妇分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其与张树清夫妇分属两个独立家庭,即使协议中涉及张树清夫妇的财产,也应部分无效,三间平房改造为六间楼房系其出资所建,而非共同出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树清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张树清承担。张树清答辩称,上诉人李方方上诉无事实依据,三间平房改造为六间楼房系其出资所建,李方方未出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铁西社区民委会未答辩。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李方方和铁西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房屋,系张树清夫妇和李方方夫妇双方共同出资所建,应属双方共同所有。在李方方与铁西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李方方已与张树清夫妇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李方方未征得张树清夫妇的同意或授权,与铁西社区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属于张树清夫妇的房屋部分一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处分,侵犯了张树清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且协议签订后,张树清及时向铁西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不予追认。故李方方和铁西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张树清夫妇房屋的部分内容无效。但鉴于李方方将双方所共有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故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均应无效。关于李方方上诉称原判已认定2004年其与张树清夫妇分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其与张树清夫妇分属两个独立家庭,即使协议中涉及张树清夫妇的财产,也应部分无效的问题。因李方方将双方共有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故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全部无效。关于李方方上诉称三间平房改造为六间楼房系其出资所建,而非共同出资的问题。双方对该六间楼房由谁出资所建意见不一,但从现有证据看,证明不了该房屋属于哪一方独自出资所建,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所建。综上,李方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方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瑞霞审判员  张怀珍审判员  于俊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李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