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曹某某(又名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涟源市伏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聂金娄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1992年11月,原告前夫李某乙因故死亡。后经亲戚做工作,原告与李某乙之胞弟即被告李某甲于同年12月确立婚约,并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二个小孩。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6月,原告外出广东打工。2011年农历12月,原告因母亲去世回家,但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5月,被告到原告娘家闹事,原告被迫从广东赶回,两人协商解决家庭矛盾未果。同年6月12日,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将原告及女儿李某丙打伤。综上所述,现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可归被告所有。原告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涟源市七星街镇民政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20日在该所登记结婚;二、涟源市七星街镇龙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该村五组村民曹某某又名李某;三、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共四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李某丁、李某戊的基本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完全属实。被告对家庭和小孩尽到了责任,从未赌博,亦未打骂过原告,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未就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李某甲对此亦无异议,予以认定,并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曹某某原系被告李某甲之兄嫂。1992年11月,原告前夫在石场做事时不幸死亡。后经亲朋做工作,原告按农村风俗改嫁被告,两人于1993年5月20日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于1993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李某丁,1995年6月25日生育二女李某戊。2002年,原告外出广东打工,两人聚少离多。2012年正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两人一起到贵州打工二个月。之后,原、被告又各自外出打工。2013年5月,被告打电话要求原告回家,两人为此又发生矛盾。6月12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即开始分居生活。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再婚前生育一女李某丙。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二个小孩,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由于各方面原因,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且一段时间分居生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的融洽,但不能因此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均以家庭利益为重,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其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聂金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