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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富春与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春,高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35号原告高富春,男,1948年2月4日出生。被告高富强,男,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春诉被告高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富春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