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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玺与靳小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玺,靳小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935号原告赵玺,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靳小二,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玺与被告靳小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玺负担。审判员  石永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