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6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银玲与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玲,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6169号原告陈银玲,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瑞鑫峰达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20号。法定代表人张竹君,经理。原告陈银玲与被告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芳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艳芬、吕占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银玲的委托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银玲诉称:2010年10月19日,原告陈银玲经被告中龙环宇公司要求(原告陈银玲为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理)同意借款给被告中龙环宇公司15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息10%。原告陈银玲通过王巧英将钱借给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王巧英是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王巧英将借款条给原告陈银玲,2010年12月30日原告陈银玲因故离职。到2013年4月15日,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应付利息3600元。原告陈银玲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龙环宇公司返还借款15000元,给付约定利息3600元,合计1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龙环宇公司承担。原告陈银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0年10月19日的收据、中龙集团出具的通报(复印件)、董办通知(复印件)。被告中龙环宇公司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因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银玲2010年10月19日的收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0年10月19日,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向原告陈银玲借款15000元,王巧英将15000元交给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王巧英交给原告陈银玲一张收据,内容为收到陈银玲集资款15000元,并写明年息10%,交款人处有“王巧英代”字样。现被告中龙环宇公司未偿还原告陈银玲借款,且未向原告陈银玲支付利息。原告陈银玲提起本案诉讼时,将王巧英和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告王巧英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对原告陈银玲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并陈述原告陈银玲和王巧英都是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的员工,王巧英已经把该15000元交给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庭审结束后,原告陈银玲撤回了对王巧英的起诉。因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王巧英的上述陈述意见予以采信。另王巧英陈述该15000元实际是王巧英的钱,是王巧英替原告陈银玲出的钱,王巧英和原告陈银玲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巧英将另行解决,本案中认可该15000元是原告陈银玲借给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银玲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银玲与被告中龙环宇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陈银玲向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出借了15000元,现原告陈银玲要求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中龙环宇公司应予以偿还。对原告陈银玲要求被告中龙环宇公司给付利息3600元(计算至2013年4月15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银玲借款本金一万五千元,并给付原告陈银玲利息三千六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中龙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芳芳人民陪审员 罗艳芬人民陪审员 吕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