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南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涛、宁彬与张志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南初字第00237号原告赵涛,男,汉族。原告宁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涛、宁彬与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赵涛、宁彬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涛、宁彬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