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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亭亭等人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陈亭亭,徐继伦,祝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亭亭,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继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祝永芬,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亭亭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亭亭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