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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闫红梅与代国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64-1号原告:闫红梅,农民。被告:代国红,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贺冲,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