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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陆根华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根华,天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陆根华,男。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华诉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