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振杰与侯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杰,侯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陈振杰,男,汉族,1938年1月11日生。被告侯启亮,男,汉族,1978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郑其明,段国辉,系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杰与被告侯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广华审 判 员 刘美娟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